对待海外华人的两种态度
在12月21日,王小东先生在他的自媒体账号发布了一个视频,讲述了10月7日在哈马斯袭击以色列时,被绑架的中以混血女孩诺娃可能落到了加沙平民手中。
在这个视频的评论区里,有很多人在祈祷这个女孩平安无事。但也有不同的声音,认为这个女孩子虽然有中国血统,却是以色列国籍,已经不算是中国人了,因此中国没有义务管她,甚至有的人直接说没必要管。
其实有没有义务管,和有没有能力管是不同的,与有没有必要管更是不同。今天不讨论应不应该管这个中以混血女孩,而是要看看历史上,我们是如何对待海外华人的。
我国东南沿海人多地少,因此向有出洋谋生的习惯。在近代以前,华侨主要集中在东南亚一带。不过,这些背井离乡到海外谋生的华人却一直被视为“天朝弃民”,所以“祖国”不仅不关心他们在海外的生死存亡,反而认为他们死了活该,是罪有应得。
明王朝开国之初即严行海禁,规定沿海居民不得私自出海,但浙江、福建沿海居民素有下海与诸“番”、“夷”经商传统,所以禁令虽严,利之所趋,仍不乏铤而走险者,私自出海者屡禁不止。
面对如此情况,明朝统治者不是顺应民情顺势而为,反思自己的举措是否得当、是否有违实际情况,而是按照中国君主专制的政治传统认为此乃“抗上”,因此出台更为严厉的惩罚措施。嘉靖四年(1525年),朝廷下令:只要是双桅船就要捉拿归案、不是流放边疆就是发配烟瘴荒蛮之地!
虽然嘉靖后期由于整个官僚、行政系统松懈而一度弛禁,但后来一心想有所作为、扭转颓势的崇祯皇帝又严行海禁。恶法的松弛要以政治腐败、社会颓败为代价,而政治清廉、社会严明却又往往使种种恶法能有效实施!或许这就是中国传统社会的悲剧所在。
明亡之后,满清王朝建立之初即实行严厉的锁国政策,屡屡严申海禁,甚至下令“片帆寸板不许下海”。乾隆二十二年(1757年),对外商来华贸易的管理也更加严格,仅限广州一处,其余地方全都关闭。
对外贸管理、禁止尚且如此之严,对那些想方设法漂洋过海到“番”“夷”之地谋生者,清朝统治者当然更加仇视。清初曾规定,凡官员兵民私自出海贸易及迁往海岛居住者都按反叛、通贼论处斩,凡国人在“番”托故不归者一旦回国,一经拿获即就地正法。
到雍乾两朝,对出洋者的处理虽已不那样严厉,但仍视其为对天朝的叛背。乾隆五年(1740 年),荷兰殖民者在爪哇屠杀逾万华人,即历史上著名的“红河(溪)惨案”,消息传到国内,乾隆表态曰:“天朝弃民,不惜背祖宗庐墓,出洋谋利,朝廷概不闻问。”朝廷对海外华人的这种态度,与中国是“天下之中”的世界观关系甚密。
到了鸦片战争之后,中国大门被列强的坚船利炮洞开,“天朝”开始崩溃,清政府不得不屈服列强压力,签订一系列不平等条约,其中一项是允许华工出洋做工。由于中国“开禁”,一些国家的“人口贩子”开始以“猪仔贩运”“苦力贸易”、“合法招工”等各种非法、合法手段从中国沿海各地掠卖华工到南美洲、大洋洲和太平洋各岛做劳工。各地华工受到残酷迫害与压榨,成为变相的奴隶,许多人死于非命。
其中秘鲁是掳掠、虐待华工的主要国家之一。1867、1869年总理衙门先后接到由美国公使转来的秘鲁华工求援禀文,曾有要施以援手的表示。
李鸿章在1870年关注到海外虐待华工问题,曾建议总理衙门保护华侨。1873年10月,秘鲁代表葛尔西耶来华商定两国通商条约事宜,李鸿章判断,要求在华招工是秘鲁此次提出“立约”的主要目的,所以要藉此严定有关章程、“以除民害”。由于李鸿章态度强硬,谈判陷入僵局,葛尔西耶便于12月中旬离天津赴京,双方谈判遂告一段落。
1874年5月,葛尔西耶又回到天津与李鸿章重新谈判。经过一番唇枪舌战,双方终于签订了《中秘查办华工专条》与《中秘友好通商条约》。这两个条约双方各有让步:秘鲁要求的与西方列强“一体均沾”被写入条款,但在中方坚持下,秘鲁原来不同意的一系列保护华工的措施也写入条款。
1875 年7月,秘鲁派遣特使爱勒谟来华换约。由于李鸿章事前就派已在美国的陈兰彬、容闳到古巴、秘鲁秘密调查,得知中、秘条约签订后华工依然受残酷迫害,非常恼怒。因此,他提出保护华工的换约附加条件,然后再与以前签订的条约一并互换。在谈判中,由于李鸿章等态度强硬,爱勒谟甚至拂袖而去,私下又找一些列强驻华使节为其说项。但李鸿章毫不退让,经过近一个月的反复争辩,终于迫使爱勒谟以过照会的形式保证秘鲁切实保护华工。8月7日,爱勒谟交出照会,中秘条约同时在天津正式互换。
乾隆时期号称盛世,但对海外华人的命运却“概不闻问”、甚至认为其“孽由自作”;清代晚期积贫积弱甚至有亡国之险,但却知道要尽量保护其基本权益,这两种截然不同的态度,折射出了近代中国“世界观”的巨大变化。
至于这两种态度孰优孰劣,孰是孰非,相信每个人都会有自己的判断。
—全文完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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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、印尼的排华与屠华